國家對進口原木檢疫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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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我國森林、生態環境及旅游資源,防止境外有害生物隨進口原木傳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外經貿部等五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近日聯合發布公告,從7月1日起對進口原木實行檢疫要求。
《公告》規定:
(1)今后進口原木須附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險疫證書,證明不帶有中國關注的檢疫有害生物或雙邊植物檢疫協定中規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2)進口原木帶有樹皮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地區進行有效的除害處理,并在檢疫證書中注明除害處理方法、使用藥劑、劑量、處理時間和溫度,進口商應將上述檢疫要求列入貿易合同中;
(3)檢驗檢疫部門和各入境口岸海關將加強對進口原木的監管力度,對經檢疫合格的原木,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進境手續;
(4)進口原木不帶樹皮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作出聲明;
(5)進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檢疫證書的,以及帶有樹皮但未進行除害處理的。不準入境;
(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原木進行檢疫,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監督進口商進行除害處理,處理費用由進口商承擔。無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運處理。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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