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經營改為登記核準制-外貿經營權不問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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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獲悉,近日外經貿部取消原來的對外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的審批制度,改為實行登記和核準制,完全取消非公經濟外貿領域的準入限制。
此次外經貿部對企業經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的新規定有,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只須擁有不低于500萬的注冊資金(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萬元)和其他條件,生產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只要具備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于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企業不低于100萬元)及其他條件,即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所在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受權主管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
通知規定,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一規范、依法監督的原則,各類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除外)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外經貿部受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程度、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外經貿委(廳、局)及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負責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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