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切實加強森林采伐限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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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是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江蘇是一個以平原為主的省份,森林覆蓋率較低,有限的森林資源更加寶貴,加強管理,執行采伐限額制度尤為重要。為此,江蘇省政府日前批轉了省農林廳《關于貫徹實施“十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的管理、監督,將此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意見》要求:
一、加強對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維護改善生態環境和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及時處理和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十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嚴格執行。建立森林年采伐限額責任制,市、縣人民政府負責人為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市、縣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二、實行全額管理、分類控制。“十五”期間,國家對森林采伐繼續實行全額管理、分類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不得突破、挪用和擠占。 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要堅持林業分類經營的指導思想,重點保護好生態公益林資源。為調動社會造林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產業發展,對商品林中的速生豐產林(包括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的采伐,要優先安排采伐限額。 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公民、法人、經濟組織經營的森林、林木以及鐵路、交通、水利部門所屬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其他成片林,森林采伐限額納入所在縣(市)的限額指標,其中林業部門所屬的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采伐限額實行單列。沒有采伐限額的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林木采伐。 鐵路、交通、水利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在擁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自栽自管的護路林、防護林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根據《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分別下達給南京、徐州鐵路分局、省交通廳和省水利廳。城市和建制鎮林木的更新采伐限額,下達給省建設廳。
三、嚴格林木采伐審批制度。林木采伐管理是落實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的具體措施。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須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批準文件,有權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文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決不允許以證代批。省和設區的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須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依法有批準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凡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不予發證。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實行伐區調查設計、審批和驗收制度。伐區調查設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承擔完成。發證部門或單位,要對采伐作業和跡地更新造林進行檢查監督,對違章采伐的要及時糾正或收回采伐許可證;對采伐跡地不能及時更新造林或雖然造林但不合格的,不再發給新的采伐許可證。
四、健全管理機構,加大林木采伐監管力度。要穩定和充實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機構和林業行政稽查、林業公安隊伍。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實行上管一級的管理制度,市、縣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是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嚴格實施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加大對木材檢查站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努力解決木材檢查執法人員的編制和執法經費,改善木材檢查監督的執法環境和條件,使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對以消耗林木資源為主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所有原料,要加強審核和管理。嚴禁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對新建擴建的以消耗林木資源為主的紙漿、人造板等加工企業,國家和有關部門在審批時,須報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森林資源審核,并進行相應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
為確保森林采伐限額的嚴格執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森林采伐限額憑證采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等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進行通報。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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